内资公司股权注销登记服务
设立登记提交: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6.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变更登记提交: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注销登记提交: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文件; 3.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