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公安局 东莞市卫生计生局关于取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及村(居)委会意见作为户口迁移前置条件的通告》
为顺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畅通外来人口入户途径,简化户口办理流程,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将取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和村(居)委会意见作为户口迁移前置条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7年10月1日起,群众在办理户口迁移和户口登记时无需提交计划生育证明和村 (居)委会意见(承诺书)材料。
二、公安部门定期将户口登记、迁移人员的相关信息通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推动卫生计生日常工作的有效落实。
三、原要求将计生审核意见和村(居)委会意见(承诺书)作为入户我市前置条件的有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东莞市公安局、东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9月25日